这就是法官乱判葫芦案之后的恶果了。
西安地铁拖拽案,法官们孤立的看待“保安”履行职务,认定公共交通上的服务人员没有“执法权”。
相当于从法律的角度阐明了无论是高铁、飞机、地铁还是公公交车等公共交通的服务人员,都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限。
深圳这个案例,工作人员只能劝导,不能和该乘客发生任何身体接触;这就是法律支持的结果。
而这位女士面对的惩罚大概是这样:扰乱公共秩序的“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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